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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西方主流媒體新聞報道規范(連載一):關于消息泉源

        本文摘要:消息泉源是維持記者生命的血液。不能通過消息泉源接觸信息的記者無法開展事情。 ——梅爾文·門徹新聞業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是消息泉源的競爭。誰在消息泉源方面取得優勢,在很大水平上決議著誰能在新聞競爭中占據優勢。 因此,善于發現、造就和使用消息泉源應成為對記者基本的職業素養和技術,而優秀的記者一定是這方面的妙手。對傳媒而言,善于使用消息泉源是傳媒之利,反之則是傳媒之弊,甚至會生出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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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泉源是維持記者生命的血液。不能通過消息泉源接觸信息的記者無法開展事情。

        ——梅爾文·門徹新聞業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是消息泉源的競爭。誰在消息泉源方面取得優勢,在很大水平上決議著誰能在新聞競爭中占據優勢。

        因此,善于發現、造就和使用消息泉源應成為對記者基本的職業素養和技術,而優秀的記者一定是這方面的妙手。對傳媒而言,善于使用消息泉源是傳媒之利,反之則是傳媒之弊,甚至會生出禍根。

        《華盛頓郵報》從水門事件報道中獲得的龐大榮耀,BBC在凱利事件中遭受的空前重創等許多事例證明晰這一點。實際上,消息泉源問題是世界許多國家或地域新聞傳媒關注的問題。

        海內研究者陳中原通過比力分析世界84個國家或地域的新聞職業道德準則發現,有65個國家或地域的新聞職業道德準則明確對消息泉源舉行了規范。消息泉源不僅是記者業務運動面臨的首要問題,而且是全世界新聞界關注的第一個職業道德問題。

        [1]而現代西方傳媒,歷經一百年,對如何運用消息泉源已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系統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規則。這些規則在記者和傳媒的新聞運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規約作用,價值難以估量。[1] 陳中原:《點擊新聞職業道德關鍵詞》,載《新聞記者》2007年第6期。

        第一節 消息泉源的界說與類型一、消息泉源的界說《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和《韋氏詞典》對消息泉源(source)劃分解釋如下:提供有關研究、寫作或新聞信息的人、書籍或文件。信息的提供者。憑據上述解釋,消息泉源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而詳細到新聞報道,消息泉源可界說為,新聞信息的提供者。二、消息泉源的類型從差別的角度,可以把消息泉源分為差別的類型。

        對消息泉源舉行分類能夠資助記者更好地明白差別消息泉源的特質,從而更有效地使用消息泉源。1.憑據泛起早在新聞報道中的消息泉源的差別屬性,可將消息泉源分為信息提供人、信息提供機構和信息提供介質三種。

        (1)信息提供人即信息的提供者是人,包羅記者、新聞當事人、眼見者、新聞講話人、官員、專家等。在這類消息泉源中,一般認為,記者是最好的消息泉源。(2)信息提供機構顧名思義,這類消息泉源是以機構而非人的身份或面目泛起在報道中。如“五角大樓”、“世界衛生組織”等。

        (3)信息提供介質即新聞信息的提供者是文件、檔案、書籍、新聞稿、音像制品以及報紙、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等信息流傳介質。其中,互聯網作為消息泉源其在新聞報道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2.從是否在新聞報道中指明消息泉源的真實身份或名稱,消息泉源可分為實名消息泉源和匿名消息泉源。

        (1)實名消息泉源(named/identified sources)實名消息泉源是新聞報道中公然指明信息提供者真實身份或名稱的消息泉源。實名消息泉源是僅次于記者的第二好的消息泉源。實名消息泉源一般在指明姓名或名稱的同時,還要指明其他相關附加信息,以保證其身份或名稱簡直定性或唯一性。

        好比在信息提供人的姓名前面指明其頭銜、所在機構、所在國家、地域等等信息。尺度的實名消息泉源應具備以下兩個特征:一是身份或名稱的真實性,二是身份或名稱簡直定性。因此,對實名消息泉源,記者的形貌應盡可能準確詳細,至少在報道中第一次提到該消息泉源時應如此。

        只管實名消息泉源的可信度比力高,記者在也應形貌其靠近信息的水平,以進一步增強消息泉源及其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同時,使用實名消息泉源一般也應予以核實。

        (2)匿名消息泉源(anonymous sources)匿名消息泉源也稱秘密消息泉源(confidential sources)、隱名消息泉源(unnamed/unidentified sources)。所謂匿名消息泉源,就是新聞報道中不指明真實身份或名稱的消息泉源。受眾不能憑據報道提供的有關消息泉源的信息確認其身份或名稱。

        對受眾而言,匿名消息泉源是新聞報道中可信度最低的消息泉源。常見的匿名消息泉源如“權威人士”、“消息人士”、“業內人士”、“專家”、“某報”等。一般情況下,對受眾而言,新聞報道使用實名消息泉源比使用匿名消息泉源更能增加新聞報道的可信度。美聯社和美聯社總編輯協會2005年對全美42個州1611名讀者的觀察顯示,在被問及匿名消息泉源總體上對他們對報道的信任有何影響時,44%的人認為能降低對報道的信任,42%的人認為沒有什么差別,11%的人認為能會增加對報道的信任。

        從觀察看,使用匿名消息泉源對報道的可信度影響還是很大的,有近一半的觀察工具認為匿名消息泉源可能會降低他們對報道的信任。所以,在使用消息泉源方面的一個通常的規則就是盡可能使用實名消息泉源,制止使用匿名消息泉源。可是要說明一點,從提供信息的質量來講,實名消息泉源并不一定比匿名消息泉源更可靠。二者的區分主要在于對消息泉源的身份或名稱是指明還是隱匿,而與所提供信息的質量沒有一定聯系。

        3.憑據是否具備提供信息的資格,消息泉源可分為真消息泉源和偽消息泉源。真消息泉源是指具備就某一事件或問題提供信息資格的消息泉源,偽消息泉源則指不具備這一資格的消息泉源。

        區分消息泉源的真偽,對記者憑據差別的報道需要選擇恰當的消息泉源從而制止濫用消息泉源有重要意義。例如,一般情況下,經濟學家對經濟問題是一個真消息泉源,但對政治問題或軍事問題就可能是一個偽消息泉源。

        下面將著重談一下有效使用專家類消息泉源和權威消息泉源的問題。(1)專家類消息泉源專家類消息泉源是記者經常使用的一類消息泉源。使用專家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用其所長。

        “記者必須注意,只在其專業知識領域內運用消息泉源。當消息泉源被問及他們狹窄的專業知識規模內的問題時,他們是有用的。” [1] CNN國際頻道高級制片人薩拉·亞格林認為,如果被采訪者是某個方面的專家,那就應該發揮這個專家的長項,集中在其所擅長的領域內提問。

        也就是說逾越其專業知識或擅長領域,專家就會“失靈”,就可能釀成偽消息泉源。這是記者必須深切注意的。濫用專家是海內傳媒界比力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少記者在使用專家時往往只看頭銜巨細、職位崎嶇、知名度如何,卻忽視其是否擅長記者要采訪相關問題。

        經濟學家茅于軾每年約接受1000次采訪,但有些采訪和他的專業毫無關聯,記者卻非要他講。好比他從不研究股票市場,采訪這方面問題的特別多。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葉朗也有相同的履歷:有時候媒體記者打個電話說:“葉教授,我們正在關注某個什么問題,您有什么想法啊?”我說我沒有什么看法,我沒有研究。

        “哎!你不需要研究,你隨便說兩句就行了!”我怎么能隨便說兩句呢?我說話也得有個責任心吧?……[2]葉朗認為,這是一個記者的道德問題,而不僅僅是專業性太差的問題。事實上,葉朗教授反映的問題在海內傳媒界是一個比力普遍的現象,就是使用專家類消息泉源的隨意性和不賣力任。

        所以,記者在使用專家類消息泉源時,務必辯明真偽,也就是首先要思量該專家對你的問題是否擅長?務須要找到真正擅長此問題的專家。要制止將一個專家當成萬事通,抓住不放,什么問題都問;也要制止隨便找個專家隨便說兩句的做法。(2)權威消息泉源盲信權威是許多記者的心理。

        所謂權威消息泉源只是講明其在某個規模或領域內最有威望、職位,但并不即是他們提供的信息就是可靠的(這里的可靠是指真實可信),因此不能將消息泉源的權威性和其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混為一談。記者應十分清楚的這一點。《華爾街日報》記者在觀察安穩公司丑聞時,華爾街最負盛名的高盛公司執行董事資深能源分析家戴維·弗萊舍認為,安穩公司是一個有著輝煌光耀前景的偉大的公司,不行能藏污納垢,他堅持預測安穩公司年增長率為25%,并建議強力買進。對安穩公司的問題,弗萊舍說:“安穩起了些煙霧,但絕無火災。

        ”[3]事實證明,這位權威對安穩的分析預測是完全錯誤的。如果《華爾街日報》記者沒有自己的判斷,盡信諸如此類的權威之言,就不行能將安穩公司的丑聞揭穿。2007年1月1日,一架印尼客機在航行途中失蹤。

        第二天印尼國家搜救委員會講話人和失事客機所屬的亞當航空公司講話人公布消息說,在蘇拉威西島山區發現了失事客機的殘骸以及90具遇難者的遺體。這一信息傳遍世界。

        事實證明這一信息是錯誤的,只管公布這一信息的兩個消息泉源不行謂不權威。盲信權威在海內傳媒界尤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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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縱然來自權威的信息顯著違背知識或令人生疑,一些記者和傳媒也會照搬不誤。好比,中國某權威科研機構在2006年人才藍皮書《中國人才生長陳訴NO.3》中說,中國七成知識分子走在“過勞死”邊緣。該信息危言聳聽,顯著違背知識,但還是被一些傳媒廣為引用。上述事例說明,對權威消息泉源也應持一種質疑的態度,多一些品評的眼光,不行盲信。

        (插頁)消息泉源的品級憑據消息泉源提供信息的準確性,路透社將消息泉源分為三個品級:(1)記者是最好的消息泉源路透社認為,報道涉及事實而非看法時,記者是可能存在的最準確的消息泉源。“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展現’新聞,而不僅僅講述它”。(2)實名消息泉源次之實名消息泉源是僅次于記者的第二好的消息泉源,使用實名消息泉源應注意以下問題:·只要有可能,應通過姓名和職位來確認消息泉源的身份。

        ·告訴讀者消息泉源靠近信息的水平以使讀者權衡報道的準確性。·信息來自實名消息泉源通常也應予以核實寧靜衡,特別是在沖突或談判的情形下。

        ·一個實名消息泉源可能不如一個匿名消息泉源可靠。·如果報道受到挑戰,實名消息泉源會提供更多掩護。

        好比,它有助于制止可能導致記者不得不掩護消息泉源身份的情形。而且實名消息泉源連同錄音帶和小心記載的條記,有助于防止消息泉源否認他們給報道提供的信息。

        (3)匿名消息泉源是最差的消息泉源一般情況下,匿名消息泉源是最缺乏說服力和可信度的消息泉源,因而是消息泉源中最差的一類。(泉源:A handbook of Reuters journalism)三、消息泉源與現場視察1.現場視察現場視察是記者獲得信息的另一條渠道。

        與使用消息泉源相比,現場視察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記者親歷事件現場,不僅更易相識事件真相,而且能夠親眼眼見許多細節,使報道更真實生動。只管記者也可以通過采訪消息泉源相識事件,可是那無論如何比不上記者在現場。《南方周末》記者伍小峰的采寫深度報道《暗訪長江拋石護堤一工程》就是通過現場視察完成的。

        他化妝成民工到一條運石料的船上,全程記載石料的裝載、運輸、拋江歷程。他說:“完全是到場全歷程的觀察,我記載他們很微妙的動手動腳的措施,如果不在現場親歷,你基礎沒法知道。

        ”[4]正是現場視察使記者獲得了其他采訪方式無法獲得的工具,從而無可反駁地揭破了長江拋石護堤造假的內幕。不僅如此,現場視察也是記者查證信息真偽的最好方式,究竟“耳聽為虛,眼見為實”。

        在上面提到的印尼客機失蹤事件中,官方講話人的消息泉源是西蘇拉威西省省長,而省長的消息泉源是警方陳訴,而警方的消息泉源是一位聲稱發現飛機殘骸的當地村民。實際上,村民的消息是否可靠只要到現場一看便會知曉,可是遺憾的是無論是官方,還是傳媒誰都沒有到現場去查證就公布了信息,效果制造了這一“國家欺騙”。

        因此,親眼眼見事件對記者很重要,每當事件發生時,記者首要的目的就是盡快趕到現場,直接視察事件。正如BBC前首席記者凱特·阿迪所說,一個記者應當把充當掌握第一手資料的眼見者作為自己的中心原則。新聞公布會和官方聲明雖然有用,但不能取代原始的事實。

        2.消息泉源與現場視察的關系只管現場視察是記者獲取信息的最佳渠道。可是,它并不能削弱消息泉源在新聞報道中的作用,更不能取代消息泉源。首先,記者不行能總“在現場”,尤其是突發事件的現場。

        因此,在更多的情況下,記者是依靠消息泉源來獲取信息。其次,縱然記者泛起在事件現場,一般情況下,仍需要采訪其他消息泉源,以獲得對事件的進一步的相識和認識。如果一篇報道,縱然是現場報道,只有記者一小我私家在唱獨角戲,沒有其他消息泉源,那么報道可能就不夠完美。

        四、消息泉源的造就消息泉源是記者生命的血液。因此,造就與消息泉源的良好關系對記者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尤其當信息比力敏感或者透露信息可能給消息泉源造成倒霉影響時。

        消息泉源不愿或不敢為記者提供信息的一個基礎原因就是不信任,這就需要記者花功夫造就與消息泉源的關系,建設信任。在這方面,美聯社記者比爾·巴斯克威爾的做法很值得借鑒。比爾·巴斯克威爾在決議做心理康健方面的報道后,并沒有急于動筆,而是先在消息泉源身上下了一番光陰。他時常給那些消息泉源打電話、談天,還經常去他們家里造訪。

        有一天,一位消息泉源約他出來并告訴他一個重要信息,司法部正在對弗吉尼亞州州立中央醫院兩名病人的死亡舉行觀察。巴斯克威爾認為,這是他在心理衛生領域生長消息泉源所做的大量事情的效果。“因為他們可以把這些消息透露給《華盛頓郵報》、《時代周刊》、或是我們(美聯社)。

        我想,他們之所以選擇我們是因為我一直與他們保持聯系……” [5]巴斯克威爾的做法對報道某個領域的記者具有標本意義。如果記者想要在這個領域的報道中有所建樹,源源不停地獲得新聞,就必須像巴斯克威爾那樣在造就消息泉源方面多下功夫。

        在突發事件報道中,記者平時在造就消息泉源方面下的功夫也往往會派上大用場。美國《明星紀事報》曾因報道2000年1月發生在西頓霍爾大學的一場火災榮獲美國報紙編輯協會團隊有截稿時間限制新聞報道獎。該報刑事審判和執法事務記者蓋伊·斯特林對此功不行沒,他為報紙獲得了別人無法獲得的重要信息。

        他在總結報道樂成秘訣時說:毫無疑問,在觀察中沒有適當的消息泉源,我是不行能獲得這些信息的,這些人都是我認識的、《明星紀事報》事情的21年中生長起來的消息泉源。看起來得來很容易,但這確實是生長消息泉源、與人互助、當你需要別人的時候能夠在電話上找到他們以及由于人們認識并信任你,使你能夠舉行內部觀察等的效果。[6]只管大多數記者都知道造就消息泉源的重要性,可是許多記者難以做到這一點。

        “做記者的經常會犯這樣的錯誤,他可能會把信息源的資料存檔,然后就徐徐把這些人遺忘,直到有另一個故事需要他們幫助提供質料時,才會想起他們。……”[7]記者失去一個消息泉源,就即是失掉一條的消息渠道。實際上,失去消息泉源更主要的原因不是疏忽,而更多在于記者的惰性,不能持之以恒。

        如果說發現消息泉源依靠的更多是敏感寧靜時留心,那么造就消息泉源則更多依靠久遠的眼光、耐心的投入和理性的處事以及良好的相同能力。一名記者,如果想要在自己的報道領域有所建樹,就必須在造就消息泉源方面深挖洞廣積糧。五、消息泉源的可信度評估消息泉源的可信度就是消息泉源值得信賴的水平。消息泉源的可信度直接決議著其提供信息的質量,總的來說,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越準確客觀公正,消息泉源就越值得信賴,其可信度就越高。

        可是消息泉源的可信度又是一個不確定性因素,因此為保證所獲信息的質量,記者編輯必須要自問——這個消息泉源可以信賴嗎,在多大水平上值得信賴?就是要對消息泉源的可信度舉行認真評估。差別類型的消息泉源其可信度的評估方法會有所差別,但也有共性。

        通常可從以下角度來對消息泉源的可信度舉行評估:(1)念頭如何?消息泉源提供信息是處于何種動的或目的?有無不行告人的特殊目的?消息泉源提供信息的念頭往往直接決議著其提供信息是否客觀、公正和準確。所以記者面臨消息泉源要問自己的第一個問題可能就是,他或她提供信息的念頭是否合理?西方一些主流傳媒在自己的采編規則中強調這一點。

        (2)是否權威?消息泉源是否是某個領域的權威?由于權威消息泉源在某個規模或領域的最有威望、職位,所以權威消息泉源更具令人信服的氣力。一般來說,涉及該規模或領域的采會見題,消息泉源的威望職位越高,其可信度就可能越高。(3)靠近性如何?消息泉源是否處于提供某信息的適當位置?一般來說,消息泉源越靠近信息,其可信度可能就越高,好比消息泉源是事件的直接眼見者,相反消息泉源距離信息越遠其可信度越低。

        這也是記者要區分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是一手資料還是二手三手資料的原因。(4)關聯度如何?消息泉源與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某種利益關聯?好比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能夠使其從中獲益。

        一般來說,消息泉源與其提供信息的利益關聯度越低,其可信度就可能越高。(5)精致度如何?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是否詳細詳細?一般來說,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越詳細越詳細,好比說提供許多細節性的工具,其可信度就可能越高。(6)能否自圓其說?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有無自相矛盾之處?如果信息前后矛盾,不能自圓其說,那么該消息泉源的可信度就值得懷疑。(7)歷史記載如何?如果消息泉源以前提供過信息,那么其歷史記載如何?以此可以判斷其可信度。

        一般來說,歷史記載越好,其可信度可能越高。但這并不即是說,可信度高的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就一定是可靠的,仍須審慎考證,記者必須清楚這一點。(8)可證實性如何?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的同時是否提供了可驗證其信息的資源或路徑?好比提供了可證實信息的其他消息泉源,或者該信息能為其他消息泉源或事實所證實。

        一般來說,消息泉源提供信息的可證實性越高,其可信度可能越高。對消息泉源的可信度評估要注意問題,一是上述每個評估角度只是提供了評估消息泉源可信度的可能性。好比說,一般情況下,消息泉源越權威其可信度就可能越高,但并不一定如此。因為消息泉源的可信度受多種因素制約,因此應只管從多個角度對消息泉源舉行綜合評估,不能單打一。

        通常記者評估的角度越多越嚴謹,評估的準確性也就越高。(插頁)廣播電視新聞制作人協會(The Radio-Television News Directors Association,縮寫RTNDA)評估消息泉源的方法:·消息泉源怎樣獲得其所知道的工具?能通過政府檔案或其他文獻證實消息泉源的信息嗎?如何能通過進一步的報道或通過其他消息泉源確認這一信息?·存在潛在的假設,消息泉源依賴記者詢問的工具嗎?·消息泉源的看法有多大代表性?此外人知道消息泉源知道的工具嗎?·消息泉源已往的可靠性和聲譽如何?·消息泉源提供信息的念頭是什么?消息泉源不得不獲得或失去什么?該信息使消息泉源看起來更好、更壞、有罪或清白嗎?·記者同消息泉源的關系如何?·為什么使用這個消息泉源?使用該消息泉源是因為記者處于慌忙之中,而且該消息泉源在截稿前經常能提供好的引證嗎?這個消息泉源的使用是否過分?· 記者擔憂失去這個消息泉源嗎?那種感受歪曲了記者的判斷嗎?記者正被這個消息泉源利用嗎?·關于這一報道存在具有專門知識的獨立小我私家嗎?另有其他人能資助記者查證消息泉源提供的信息嗎?(泉源:RTNDA Ethics Guidelines)六、消息泉源的掩護消息泉源的掩護的焦點問題是匿名消息泉源的掩護。一些消息泉源有時會以為其身份保密作為向記者透露信息的條件,記者一旦作出答應,就必須信守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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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許多國家都將掩護消息泉源作為其新聞道德準則。憑據陳中原的研究,德國、澳大利亞、巴西等40多個國家的新聞職業道德準則明確要求記者掩護消息源。在西方傳媒界,掩護消息泉源已成為一條公認的基本新聞原則,并獲得相關執法的一定保障。也就是說,掩護消息泉源有兩種方式,一是新聞規則掩護,二是執法掩護。

        1.美王法律對消息泉源的掩護執法對消息泉源的掩護是通過掩護記者擁有不披露消息泉源的特權來實現的。到現在,美國已有30多個州(特區)通過盾法,以差別的方式掩護記者免遭司法機構強迫其披露秘密消息泉源。例如,亞拉巴馬州的盾法例定:禁絕強迫任何供職于、聯系于或受雇于任何報紙(電臺或電視臺)的人,在具有從事新聞收羅事情資格的時候,在任何司法法式或審判中,在任何法庭或任何法庭之大陪審團眼前,在任何法官及事情人員眼前,在任何議會委員碰面前,或在其他地方,披露他獲得的、刊載于他供職的、聯系的或受雇的報紙(或播出于任何電臺或電視臺)的信息的泉源。[8]聯邦沒有盾法,執法對消息泉源的掩護是通過司法部限制聯邦機構傳訊新聞記者的指導目標來實現的,這些目標對記者掩護消息泉源提供了一定的執法支持和保障。

        可是要說明一點,無論美國各州還是聯邦,執法賦予記者掩護消息泉源的特權都是不是絕對的,因此記者被法庭下令強迫披露消息泉源的事情并不稀有。2.歐洲法院及英德的執法劃定在歐洲,歐洲法院認為,如果強迫記者披露消息泉源,媒體的公共監視功效可能會因此被嚴重損害。因此,強迫記者披露消息泉源有悖歐洲人權條約第10條的劃定,除非壓倒一切的公共利益要求識別該消息泉源。

        在英國,1981年克制藐視法庭法第10節對披露消息泉源劃定如下:除非法院相信,舉行某項披露是為了正義、國家寧靜,或為了預防騷亂或犯罪所必須的,否則法院不行要求某人披露其所賣力的出書物中所包羅的信息的泉源,任何拒絕此類披露的人也不會因其拒絕行為而犯有藐視法庭罪。[9]也就是說通常執法不強迫記者披露自己的消息泉源。

        這一劃定旨在保證掌握有關公共利益信息的消息泉源不會因為畏懼自己的身份被披露而不敢提供信息。同時,該法第10節的劃定也清楚的講明,傳媒的這種寬免權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如為了正義、國家寧靜等原因,法院可以要求新聞記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泉源。

        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劃定:協助到場或已經協助到場定期出書物及廣播電視節目的準備、制作或流傳的專業人員,有權拒絕提供有關來稿或質料的作者,提供人或泉源的證據,并有權拒絕提供關于他們的運動的證言,只要這些來稿、質料和信息是出于編輯新聞的需要。[10]從美、英、德以及歐洲的司法例定來看,它們都對記者掩護消息泉源提供了某種水平的執法特權,可是這種特權都是不是絕對的特權。在實踐中,為以美英為代表的西方傳媒一般都市捍衛掩護消息泉源身份的原則,美國傳媒界尤其如此。

        《華爾街日報》記者約翰·J·凱勒曾說,如果有人告訴他一些秘密,他將把他們看成與他的孩子一樣重要,他會用生命掩護他們。傳媒和記者為掩護消息泉源往往不惜違抗法庭之命,記者不惜為此坐牢。

        2005年7月6日,《紐約時報》記者朱迪·米勒因拒絕透露其消息泉源被法官裁定藐視法庭而入獄。在華裔核專家李文和訴美國政府侵犯其隱私權案中,美國聯邦法官要求報道所謂“李文和特工案”的《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美聯社、《華盛頓郵報》和美國廣播公司的5名記者必須向法庭披露直接提供有關消息的官員的身份,但5名記者拒絕互助。

        2004年8月,法官裁定5名記者犯有藐視法庭罪,每個記者被處以天天500美元的罰款,直到他們說出消息泉源為止。為制止輸掉訟事后的更大風險和損失,2006年6月2日,5家新聞機構不得反面李文和告竣庭外息爭,并向李文和支付75萬美元。

        該報認為,這是掩護消息源和記者最好的措施。西方傳媒為作甚掩護消息泉源不惜價格?可歸結為幾點:第一,如果記者不掩護對消息泉源的身份,就會失去消息泉源的信任,就會失去獲得信息的渠道,記者和傳媒的消息泉源就會枯竭,傳媒的生存就會受到威脅;第二,披露消息泉源的身份可能會置消息泉源于倒霉的職位,好比危及其生命、使其丟掉事情;第三,這樣做會破壞傳媒老實、獨立的聲譽;第四,民眾的知情權受到損害;第五,一些犯罪違法或錯誤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監視。3.我國掩護消息泉源的現狀在掩護消息泉源方面,海內的現狀可從幾個方面來考量:(1)執法法例方面。

        海內現在尚無掩護消息泉源執法法例,因此記者為掩護消息泉源所作的努力往往得不到執法支持和保障。(2)司法實踐方面。

        傳媒在訴訟中如果為掩護消息泉源而不讓消息泉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傳媒就陷入被判敗訴的尷尬處境。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在相關判例中,傳媒鮮有勝訴。(3)傳媒規則方面。

        罕有海內傳媒將掩護消息泉源作為明文的職業規則要求記者編輯執行。也可以說,海內傳媒界基本上沒有在掩護消息泉源方面形成廣泛的共識和堅定的態度。但這種情況正在有所轉變。例如,《廣州日報》在2007年2月宣布的《廣州日報采編行為規則》中明確劃定:“我們有義務掩護匿名提供信息者。

        匿名消息泉源人的身份將不會被透露給《廣州日報》以外的任何人。”[11](4)傳媒實踐方面。

        只管掩護消息泉源既無執法法例保障,也缺少規則的明確支持,可是掩護消息泉源的理念仍為一些傳媒和記者所接受并踐行。前《南方周末》記者楊海鵬2001年揭破浙江麗水市黑幫事件后,當地召開新聞公布會反撲,報料人很緊張。

        楊海鵬對他說,就說“你就說沒見過我,把責任都推到我身上吧。我不怕打訟事。

        ” [12]楊海鵬認為,作為記者有義務掩護消息泉源,只管在中國現在還找不到執法的支持,但做為職業記者必須做到。另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廣州華僑衡宇開發公司訴《中國革新》雜志社名譽侵權案中,在面臨高額賠償的龐大壓力下,該雜志堅持掩護消息泉源。他們寧肯敗訴也不建議消息泉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最后該雜志社在消息泉源主動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出乎意料地勝訴)。

        可是,另一方面,許多傳媒和記者缺乏掩護消息泉源的意識。在某種壓力下,一些傳媒和記者往往會把消息泉源交出去。這說明,一些傳媒和記者并沒有把掩護消息泉源上升到職業道德的層面上來認識,隨意性比力大。[1] [美]梅爾文·爾著:《新聞報道與寫作》(第9版),展江主譯,中原出書社,2003年版,第344頁[2] 李良榮主編:《為中國傳媒切脈》,復旦大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76頁。

        [3][美]麗貝卡·史女士 約翰·R·埃姆什威勒著:《24天 安穩完蛋真相》,榮恩琳譯,上海遠東出書社2004年版,第30-31頁。[4] 謝春雷編著:《解開真相——〈南方周末〉知名記者報道手冊》,浙江人民出書社2004年版,第47頁[5] [美]杰里·施瓦茨著:《美聯社新聞報道手冊》,曹俊 王蕊譯,中央編譯出書社2003年版,第201頁。[6] [美]基思·伍茲編:《美國最佳新聞作品集2001》,李雋瓊等譯,新華出書社2003年版,第210頁[7] [美]威廉·E·布隆代爾著:《〈華爾街日報〉是如何講故事的》,徐揚譯,中原出書社2006年版,第4-5頁[8] [美]唐·R·彭伯著:《公共傳媒法》(第十三版),2005年版,張金璽 趙剛譯,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第373頁。

        [9] [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366頁。[10] 陳力丹 費楊生:《隱匿權·新聞真實·審判公正》,載《學習時報》。

        [11] 見《廣州日報》2007年2月5日版。[12]謝春雷編著:《解開真相——〈南方周末〉知名記者報道手冊》,浙江人民出書社2004年版,第1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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